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银丽,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银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