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276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亿利通酒业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桥副食品市场锡澄路274号-15。
经营者:宋丹。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与被告北塘区亿利通酒业商行(以下简称亿利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五芳斋公司以与被告亿利通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芳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