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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芦淞区明琪烟酒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知民初3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芦淞区明琪烟酒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芦淞区明琪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3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芦淞区明琪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167号杨柳冲综合楼101号门面。

经营者:李茶明,男,1966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河,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艺昕,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明琪烟酒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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