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32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杨欣蒙,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澜沧双棋淘宝饰品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澜沧县东朗路兴达建筑公司租房。
经营者:刘双棋。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澜沧双棋淘宝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