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56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双鑫小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新兴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W。
经营者:闫宝贵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双鑫小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完毕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