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299号之一 原告:陈敏志,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小平,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王微,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陈敏志与被告黄小平、王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陈敏志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敏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敏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