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3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区惠万家日用品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
经营者:周小双,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区惠万家日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襄城区惠万家日用品超市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