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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稳健医疗(天门)有限公司等与安庆华欣产业用布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1617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稳健医疗(天门)有限公司等与安庆华欣产业用布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稳健医疗(天门)有限公司;安庆华欣产业用布有限公司;安庆华维产业用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初1617号之一 原告: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布龙公路660号稳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建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稳健医疗(天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建设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纪华,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唐克胤,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华欣产业用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环城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倪俊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王韬,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华维产业用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黄土坑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倪俊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国、校飞,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倪俊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王韬,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倪俊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国、校飞,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稳健医疗(天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华欣产业用布有限公司、安庆华维产业用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名称为“全棉无纺布医用敷料的生产方法”、专利号为ZL20051003××××.1的涉案发明专利由李建全于2005年2月6日提出申请,2007年10月3日获得授权,现专利权人是稳健医疗(天门)有限公司和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该两公司向本院起诉称,安庆华欣产业用布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棉水刺无纺布产品,并自2017年开始已经获利。

安庆华维产业用布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早在2012年8月就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民三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所确认。

2012年12月13日,安庆华维产业用布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201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及销售使用该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

但安庆华维产业用布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在销售其自行或者安庆华欣产业用布有限公司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安庆华维产业用布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庆华欣产业用布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其管理的网站上,公开宣传和许诺销售擅自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构成侵权。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庆华欣产业用布有限公司和安庆华维产业用布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明知安庆华维产业用布科技有限公司具有侵犯涉案专利并被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权的情形下,不仅不制止安庆华维产业用布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还另设全资子公司(即安庆华欣产业用布有限公司)采用相同的方法和手段实施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和安庆华欣产业用布有限公司、安庆华维产业用布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使用涉案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判令被告销毁使用涉案发明专利方法生产所得的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安庆华欣产业用布有限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166596.81元;

4、判令安庆华维产业用布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9496370.54元;

5、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花费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60万元;

6、判令四被告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6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安庆华维产业用布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涉案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447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

本案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

据此,原告的本案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稳健医疗(天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115元,退还原告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稳健医疗(天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第一款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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