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28民初108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凤县梅田百货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
经营者:梅超,女,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安龙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诉被告来凤县梅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撤回对被告来凤县梅田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