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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来凤县梅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28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来凤县梅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来凤县梅田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28民初108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凤县梅田百货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

经营者:梅超,女,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安龙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诉被告来凤县梅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撤回对被告来凤县梅田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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