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知民初11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富,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汇兴超市,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好梦家园1幢1(F)-1-1、1-2号。
经营者:曾浩。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汇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