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82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被告:冉影影,女,1998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冉影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