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知民初66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旭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瑜伶,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
经营者:张增产。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