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96号原告:贵州铝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龚家寨。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兆发,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
原告贵州铝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兆发侵害商标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廖正夫、高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2021年3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开庭审理中,被告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原告贵州铝厂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庭审活动,消极行使诉权,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铝厂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贵州铝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此款原告起诉时向本院预缴2,420元,扣除应缴1,210元后,余款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