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84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洪城大市场昌泰鞋业,经营场所:洪城大市场A区27栋23号。
经营者:吴正根,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实际经营者:陈琦,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身份证号码:3601241993××××××××。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洪城大市场昌泰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满景(IP)有限公司于1982年10月15日分别获准注册第163332号“”商标、第163333号“”商标,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衣服;鞋;帽;手套;围巾;短筒袜;长筒袜”商品。
经商标续展,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
后原告与满景公司达成合意,由满景公司出具《商标授权许可书》一份,授权原告独占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诉讼。
原告通过电视台、报刊、大型户外广告、零售终端广告等方式对FILA系列商标进行了大力度、广范围的宣传,推广范围覆盖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提升FILA品牌形象。
原告邀请了舒淇、陈坤、ChrisEvans(克里斯·埃文斯)等明星作为FILA品牌代言人,获得众多年轻消费者的青睐。
同时,原告先后在《男人装》、《周末画报》、《MILK》、《产品设计》、《风度MEN’SUNO》、《MILK新潮流》、《费加罗》、《时尚芭莎》、《大周末》、《运动休闲》、《时尚健康》等杂志以及中央电视台、优酷网、爱奇艺网、万达影院、上海虹桥机场持续投放大量广告宣告,并赞助知名综艺节目《爸爸去哪儿》,使得FILA系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铺内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遂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
经原告核实,该涉案产品并非原告生产、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
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388号公证书中表述对购买的商品店面及付款单据进行了拍照,照片内容显示原告从位于店铺名称为“天使部落”处以刷卡的方式购买了一双鞋子,招商银行刷卡单中显示了商户名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昌泰鞋业”。
本院认为,原告在进行购买行为保全公证的过程中,该商铺出具的收据以及照片内容均显示为“天使部落”,与本案被告“南昌洪城大市场昌泰鞋业”不一致,另经本院核实,银联单中虽显示商户名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昌泰鞋业”,但实际收款人也并非被告。
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本案被告为“南昌洪城大市场昌泰鞋业”,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