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5932号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非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德(宁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安西路1号金港名都A区2号楼11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32H94036。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邦德(宁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