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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考特克斯·特克斯罗恩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34号
案件名称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考特克斯·特克斯罗恩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考特克斯·特克斯罗恩有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南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政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考特克斯·特克斯罗恩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KautexTextronGmbH&Co.KG)。

住所地:德国波恩市考特克斯街52号。

代表人:法兰克·迈耶(FrankMeyer),该公司法律总顾问和首席合规官。

代表人:莱纳·约阿赫(RainerJorach),该公司全球工程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考特克斯·特克斯罗恩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以下简称考特克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4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亚普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仅依据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而未充分考虑本案技术问题复杂性、案情特殊性以及本案处理结果将产生的重大影响,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一)原审法院依据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时未考虑本案的特殊性。

除本案外,考特克斯公司还同时针对亚普公司提出了涉及另三件专利的侵权诉讼。

四案虽涉及不同的专利权,但本质都涉及汽车油箱部件,考特克斯公司在每个案件中提交的多份证据也完全相同,相互关联,合计的诉讼标的额已达1亿元。

(二)诉讼标的额并非确定级别管辖的唯一依据。

原审法院仅仅依据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而未考虑其他导致本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三)综合考虑全案因素,本案在江苏省内有重大影响。

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情形,除考虑诉讼标的额外,通常还需要考虑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

就案件性质而言,本案系涉外案件,案件性质特殊。

就繁简程度而言,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涉案产品为迈腾油箱、途昂油箱、帕萨特油箱,为汽车中相对重要的部件。

涉案专利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既涉及油箱的结构、材质,还涉及各个部件的相互连接关系,技术方案较为复杂。

同时本案的损害赔偿计算还涉及到多款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涉案技术方案在油箱产品中的贡献率等问题。

就影响范围而言,亚普公司为A股上市企业,是我国最大的汽车油箱系统的制造、出口企业,并荣膺2018江苏省百强创新型企业。

亚普公司是江苏省内众多知名汽车部件产商的典型代表,本案的审理过程及处理结果将对江苏省内的整体汽车产业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综合考虑前述因素,本案依法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考特克斯公司辩称,亚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江苏省扬州市辖区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本案亚普公司的住所地属于江苏省扬州市辖区,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关于地域和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

(二)考特克斯公司基于自己享有的四个独立专利分别提起四件独立专利侵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四个案件是四个独立的诉讼,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案诉讼标的并未达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应当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案属于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并非在江苏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亚普公司认为本案在江苏省内有重大影响、专利技术复杂、审理结果将对省内整体汽车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等上诉理由,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不能成立。

考特克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考特克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亚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考特克斯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并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制作模具;

2.亚普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考特克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币共计4500万元;

3.亚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考特克斯公司对ZL200780025644.4号“燃料箱”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目前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

(二)亚普公司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迈腾油箱(3QD201055A型和3QD201055D型)、途昂油箱(396004D型)、帕萨特油箱(56D201055型和56D201060型)实施了涉案专利且未经授权。

(三)亚普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考特克斯公司损失的责任。

此外,考特克斯公司保留基于新发现和新产生的证据进一步追加赔偿金额的权利。

亚普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技术方案较为复杂。

第二,本案诉讼标的额为4500万元,数额巨大。

除本案外,考特克斯公司还在原审法院同时提起其他三件诉讼,起诉亚普公司侵害其他三项专利权。

该四案均涉及亚普公司生产的油箱产品,四案诉讼标的额总和更是巨大。

第三,亚普公司作为江苏省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对日常经营及江苏省内的汽车产业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由于本案法律关系及技术问题复杂,案件诉讼标的额巨大,审理难度较大,案件审理结果将造成重大影响,依法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起对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扬州市等9个市辖区内的专利权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7〕23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内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亚普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扬州市,诉讼标的额为4500万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亚普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法〔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原审法院对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且诉讼标的额不超过2亿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亚普公司认为本案为涉外案件,技术问题复杂,案件诉讼标的额巨大,审理难度较大,案件审理结果将造成重大影响,属于在江苏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江苏省扬州市为原审被告亚普公司的住所地;

同时,考特克斯公司起诉标的额为4500万元,而原审法院对江苏省扬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不超过2亿元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前述规定所确定的原审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已经充分考量了相关因素:双方当事人主体情况、案件标的数额、案件的复杂程度等等方面。

本案无论从以上因素中哪一项考量,目前均无证据表明本案需要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且,无论一审法院是原审法院还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的二审法院均系最高人民法院,因此,亚普公司前述上诉理由,均不会影响到本案最终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

综上,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亚普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亚普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不能成立。

综上,亚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3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4日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考特克斯·特克斯罗恩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Kautex Textron GmbH&Co. KG)。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级别管辖的确定 裁判观点 确定案件管辖的一审法院时,应当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主体情况、案件标的数额、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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