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民初21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嫩江县建鑫五金电料工具商店,经营场所嫩江市医药公司家属楼门市。
经营者:史杰兵,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嫩江县。
被告:史杰军,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嫩江县。
被告:徐玉瑶,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嫩江县,系史杰军妻子。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嫩江县建鑫五金电料工具商店、史杰军、徐玉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