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58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海阳,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57号尚金商务楼一楼6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海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