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初11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晋锋(曾用名何家琪),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晋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冬年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何晋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年初起,被告人何晋锋与同案人汤某(已判刑)等人受同案人冯某(已判刑)雇佣,在冯光承租的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公益村沙芒路北一巷1号二楼生产假冒注册商标“HERMES”的手袋。
2019年5月22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现场起获并扣押标有“HERMES”标识的黄色皮质A款手袋8个、黄色皮质B款手袋131个、白色皮质手袋58个、蓝色皮质手袋155个、包装袋1100个、标签800个、手动冲压机3台、二联送货单1本、手机2台。
截至抓获之日,被告人何晋锋伙同同案人冯某、汤某等人已生产销售与上述四款手袋相同款式的手袋数量分别为5个、67个、25个、67个;
经核查,上述四款手袋的售价分别为人民币400元/个、220元/个、240元/个、90元/个。
经核算,涉案已销售及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HERMES”的手袋共价值人民币886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晋锋具有假冒一种注册商标,数额为88660元,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晋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晋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晋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