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67号 原告:徐本勇,男,汉族,1987年09月0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忠县金鸡镇蜂水村,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7090652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阳,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车美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南方捷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9J17W。
法定代表人:钟旭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本勇与被告深圳市车美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22xxxx.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05日立案。
2020年06月16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徐本勇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14.76元,减半收取计1207.38元,由原告徐本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