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2312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委托代理人:蔡兰君,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生百货屋,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东湖日升昌阳光假日花园D3栋02铺。
经营者:陈韦陆。
委托代理人:刘文统,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生百货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