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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刑初972号
案件名称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刑初97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户籍地商丘市虞城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孔方,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景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孔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0PP0手机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以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厦社区早禾坑工业区6号A栋301房、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厦社区早禾坑工业区福景苑2单元305房等地为经营点,购进多种型号的旧OPPO手机及假冒的OPPO手机后盖、中框、屏幕总成等配件,利用自备的热风枪、烙铁、螺丝刀等加工工具,采取拆机换件组装等加工方式,非法生产假冒的0PP0R9SK、R9S、R9SPLUS、R9等型号的手机。

并通过自己经营的闲鱼网账户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11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在早禾坑工业区6号A栋301房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缴获被告人张某某已加工完成的假冒OPPOR9SK型手机13部、R9S型手机64部、尚未加工完成的R9SPLUS型半成品手机(未装手机后盖)27部、尚未加工完成的R9S型半成品手机(未装手机后盖)16部;

同时缴获假冒0PP0手机后盖85个、苹果总成37块、手机中框10个,经0PP0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以上手机(含半成品)及配件均为侵犯0PP0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

同时,民警在该制假窝点还缴获旧0PP0手机39部、热风枪一把、烙铁台一个、螺丝刀二把及作案用vivo手机一部。

侦查机关依法提取了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闲鱼网店账户(会员名“小白兔的爱2012”)的交易记录,经被告人张某某确认: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已销售假冒0PP0手机的金额为人民币22427元。

现场查获的假冒0PP0手机,按照被告人张某某的闲鱼网店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核算,具体如下:1、现场查获的假冒OPPOR9SK手机13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每部人民币433元,价值共计人民币5629元;

2、现场查获的假冒OPPOR9S手机64部及半成品16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每部人民币424元,价值共计人民币33920元;

3、现场查获的假冒OPPOR9SPLUS半成品手机27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每部人民币人民币458元,价值共计人民币1236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销售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轻微;

2.现场查获的手机尚未对外销售,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3.被告人获利金额较小,归案后认罪认罚,系初犯。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0PP0手机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以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厦社区早禾坑工业区6号A栋301房、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厦社区早禾坑工业区福景苑2单元305房等地为经营点,购进多种型号的旧OPPO手机及假冒的OPPO手机后盖、中框、屏幕总成等配件,利用自备的热风枪、烙铁、螺丝刀等加工工具,采取拆机换件组装等加工方式,非法翻新0PP0R9SK、R9S、R9SPLUS、R9等型号的手机,并通过自己经营的闲鱼网账户(会员名“小白兔的爱2012”)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11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在早禾坑工业区6号A栋301房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缴获已翻新完毕的假冒OPPOR9SK型手机13部和R9S型手机64部,尚未加工完成的R9SPLUS型半成品手机27部和R9S型半成品手机16部,同时缴获假冒0PP0手机后盖85个、屏幕总成37块、手机中框10个。

经0PP0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以上手机(含半成品)及配件均为假冒0PP0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民警还在该制假窝点缴获0PP0旧手机39部(正品)、热风枪一把、烙铁台一个、螺丝刀二把及作案用vivo手机一部。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闲鱼网店账户(会员名“小白兔的爱2012”)的交易记录。

根据已查明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核算,现场查获的假冒OPPOR9SK手机13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每部人民币433元,价值共计人民币5629元;

现场查获的假冒OPPOR9S手机64部及半成品16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每部人民币424元,价值共计人民币33920元;

现场查获的假冒OPPOR9SPLUS半成品手机27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每部人民币人民币458元,价值共计人民币12366元。

另经被告人张某某确认,其通过闲鱼网账号已销售翻新0PP0手机的金额为人民币22427元。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人何某、徐某证言、辨认笔录、网店交易记录、送货单、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孔方提出现场查获的手机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涉案手机、配件、热风枪、烙铁台、螺丝刀等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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