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终1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二十四小时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
法定代表人:朱达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冠巨,董事长。
上诉人扬州二十四小时快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上诉人扬州二十四小时快运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扬州二十四小时快运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扬州二十四小时快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