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1执471号龚艳胜: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苏86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涉财产部分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移送本院执行并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执行标的60000元。
执行中,龚荣海于2020年5月14日电话联系本院,反映龚艳胜的罚金60000元已在2019年12月17日汇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账户。
经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确认收到该款,并于2020年5月18日上缴国库。
至此,本案执行款6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