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21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11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永发电器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长运商贸城B座一楼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L41237648D。
经营者:舒小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塘尾第一工业区60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12949XR。
法定代表人:倪兴新,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永发电器商行、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元,退回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