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41、142号 原告:许文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海城运霸洁具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1MA2C30Q97U。
经营者:魏昌忠,该店经理。
被告:温州运霸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石坦村育英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32350385XR。
法定代表人:魏昌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魏昌忠,男,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艺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海城运霸洁具店、温州运霸卫浴有限公司、魏昌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过程中,原告许文艺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文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