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406号 原告:上海申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1层1072室。
法定代表人:唐慧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陆晨奇,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道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26号国雄楼1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万凤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春,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申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道实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申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本案第四项及第五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申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申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申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申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