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初3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婉珍,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婉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款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时向本院预缴1,050元,扣除应缴525元后,余款由本院退还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