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202号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Wemad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XXX号路49(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WemadeTower,49,Daewangpangyo-ro644beon-gil,Bundang-gu,Seongnam-si,Gyeonggi-do,Korea)。
代表人:张贤国(HyunGukChang),代表董事。
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IP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XXX号路49,5层(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5FWemadeTower,49,Daewangpangyo-ro644beon-gil,Bundang-gu,Seongnam-si,Gyeonggi-do,Korea)。
代表人:张贤国(HyunGukChang),代表董事。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鑫良,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易文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雯,女。
被告: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振彬,男。
被告:北京文脉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樊英杰,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原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与被告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文脉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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