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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202号
案件名称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文脉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202号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Wemad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XXX号路49(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WemadeTower,49,Daewangpangyo-ro644beon-gil,Bundang-gu,Seongnam-si,Gyeonggi-do,Korea)。

代表人:张贤国(HyunGukChang),代表董事。

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IP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XXX号路49,5层(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5FWemadeTower,49,Daewangpangyo-ro644beon-gil,Bundang-gu,Seongnam-si,Gyeonggi-do,Korea)。

代表人:张贤国(HyunGukChang),代表董事。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鑫良,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易文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雯,女。

被告: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振彬,男。

被告:北京文脉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樊英杰,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原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与被告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文脉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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