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0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县腾达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金湖路57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湖县腾达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