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24号原告:林振丰,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大眼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杰,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振丰与被告广州大眼魅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林振丰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振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