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559号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樊梦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桂,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百进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的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芙蓉村东尤漕****。
法定代表人:周张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div>法定代表人:宋建国。
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百进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93元,减半收取859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