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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华亮与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385号
案件名称赖华亮与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华亮;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385号原告:赖华亮,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36号3栋3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之三2309、2310(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赖华亮诉被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1年×月22日立案。

赖华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赖华亮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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