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50号 原告:余育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永,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领动实互联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西门中泰三路南3号第二楼。
法定代表人:蔡德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余育波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领动实互联文化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育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领动实互联文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余育波损失共计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6月3日,原告余育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育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育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育波负担。
原告余育波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