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74号原告:樊志刚,男,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张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麦淑卿,执行董事。
被告:麦淑卿,女,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林川明,男,199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锫怡,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樊志刚与被告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麦淑卿、林川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樊志刚于20**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樊志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