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9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区哈工五金交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电机路29号。
经营者:潘高增,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清河区哈工五金交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300元由本院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