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12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婷、朱文俊,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市辰阳通讯部,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经营者:刘红艳。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兴平市辰阳通讯部侵犯商标权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