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5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HCT亚洲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都爹利街11号帝纳大厦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钟伟昌,该公司首席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萍,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易文,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道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林,宁波智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礼,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娇,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HCT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T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道升、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51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HCT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萍、浦易文,被上诉人陈道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林,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HCT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驳回陈道升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HCT公司的20071018××××.8号、“具有热存储末端的分配器”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1.原审判决关于“对比文件1中皮肤触头由于具有涂抹面,亦联接到壳体上,并且公开了构件亦可用金属来代替塑料,由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除热存储末端包括陶瓷之外的关于热存储末端的特征”的事实认定错误。
本专利权利要求1“热存储末端”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比文件1中的触头为该文献中标号31所示部件,阀33的结构有一个密封触头31边缘的阀盘34,从涂抹面32的边缘挤出的所需要的可计量的少量化妆品到此涂抹面上。
基于这一描述并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知,涂抹面32是阀盘34的表面,触头31既不具有涂抹面,又不具备热存储功能,因此,“触头”不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热存储末端”相对应的部件。
2.原审判决中将权利要求1“插入件限定与所述存储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中“限定”一词不宜理解为传输通道设置在插入件中或由插入件自身形成的认定有误。
本专利中“限定”一词宜采用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来界定其范围,即产品传输通道由插入件自身形成。
根据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1中“插入件限定与所述存储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中“限定”一词应理解为传输通道设在插入件中或者由插入件自身形成。
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插入件,原审判决关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除热存储末端包括陶瓷之外的关于热存储末端的特征”的事实认定错误。
3.原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事实认定错误。
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还包括“分配器包括热存储末端”和“所述产品传输通道延伸穿过所述热存储末端并终止于所述涂抹面上的孔”。
4.原审判决中对权利要求1“使用金属和陶瓷形成热存储末端”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基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中获得技术启示的事实认定错误。
现有技术中存在对皮肤进行热处理和冷处理的技术需求,但根据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可知,满足该需求的常规技术手段为设置加热装置和冷却装置。
但本专利利用的是材料的储热能力来实现皮肤的冷热处理,两者原理不同。
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没有合理的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利用金属或陶瓷制成的、储存和保持热量的“热存储末端”来解决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2和本专利利用不同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对人类皮肤和人体的身体部分进行热处理、冷处理”这同一技术问题,两种技术手段之间无实质相同点。
对比文件1提及的构件可用金属来代替塑料,其与利用热存储来达到冷热效果无直接联系,更无法从中获得任何有益技术启示。
5.原审判决基于对比文件3“末端具有用于将产品涂抹到一表面的涂抹面”是容易想到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对比文件3中的把子20和毛头38是否能分离,应当基于对比文件3的内容中毛头38分离后的产品功能是否受损进行判断,而不宜基于毛刷本身是公知常识进行判断。
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去除毛头38,劣化其使用性能,甚至完全不能使用。
对比文件3中将把子20和毛头38分离是不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末端具有涂抹面”不能从对比文件3容易地获得。
(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还进一步限定了“热存储末端具有至少约300立方毫米至至多约700立方毫米的体积”和“表面光洁度约为30微英寸至约70微英寸的涂抹面”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亦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原审判决未基于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认定事实错误。
(三)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还进一步限定了“热存储末端具有至少约300立方毫米至至多约700立方毫米的体积”和“热存储末端具有至少约0.3克至至多约0.7克的质量”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亦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原审判决未基于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认定事实错误。
(四)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9、11-16以及18-21限定的各从属权利要求均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亦非公知常识,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分别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93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陈道升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HCT公司的上诉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述称:(一)关于事实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插入件具有限定产品传输通道的结构,同时涂抹面上的孔是产品传输通道的终止部分,而对比文件1中的阀盘34与皮肤接触头31之间的缝隙是制剂排出的出口,阀盘34及其定位机构35并未限定出产品传输通道,形成产品传输通道的是排挤器20的软管。
皮肤接触头31、阀盘34及其定位机构35仅是插入到其中并未限定出产品传输通道。
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插入件限定与所述存储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
原审判决关于“插入件限定与所述存储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已被证据1公开的事实认定有误;
(二)关于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判断中,原审判决关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基于该错误作出的对比文件2给出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陶瓷形成热存储末端的结论有误。
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陈道升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陈道升起诉请求: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一)被诉决定认定对比文件l中的阀盘34没有限定与存储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错误。
本专利中的“限定”并不是特指插入件限定形成了产品传输通道。
对比文件1中的阀盘34插入到皮肤接触头31外端部的孔中,至少起到对产品传输通流量的限定作用,也是一种限定。
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除涂抹头包括陶瓷特征外的所有技术特征。
(二)被诉决定认定关于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或陶瓷材料与本专利中的金属或陶瓷材料作用并不相同的认定错误。
本专利权利要求l对涂抹头的材料限定是“包括金属或陶瓷”。
掺杂有金属或陶瓷的涂抹头均为其保护范围。
本专利所谓的存储和保持热能作用,仅是利用了材料本身的特性,并没有对这种作用进行参数化的限定。
所有物质均有存储和保持热能的作用,并非金属和陶瓷所独有。
(三)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与人体面部接触的板220,其上可具有陶瓷,由于在使用过程中,金属和陶瓷均与人体皮肤相接触,接触时除了起到对皮肤的磨蚀作用,它们的材料特性也具有与本专利权利要求l中的金属和陶瓷所具有的存储和保持热能的作用,不会因为它们起到磨蚀作用,该存储和保持热能的作用就会自动消失,也不会因为设置到本专利产品上就独有,这显然不合常理。
(四)被诉决定认为现有装置的末端无法存储和保持热能,并认为“现有装置中其末端不具有相对高热容量”是错误的。
金属材料的导热性能要远大于塑料等非金属材料,金属和陶瓷材料的存储和保持热能作用肯定要小于塑料等非金属材料,这是公知常识。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
二、被诉决定遗漏了相关事实,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毛头38是不能去掉的,但本专利说明书己明确提到,在涂抹头上可另外设置毛刷,决定并未对此回应。
一方面,本专利本身己明确,设置毛刷为公知常识;另一方面,把对比文件3中的毛头杆34去掉也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而且去除毛头杆34的化妆品容器的上部结构与本专利所限定的分配器的结构完全相同,也在上部把子20的上端面上形成了涂抹面,就本专利权利要求l所限定的产品结构本身并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于权利要求10-21,被诉决定对材料特征的认定存在错误。
对热存储末端的一些参数的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
而且,这些参数的选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10-2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原审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陈道升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HCT公司在原审述称: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陈道升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71018××××.8,名称为“具有热存储末端的分配器”,其优先权日为2007年5月10日、申请日为2007年11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月11日,专利权人为HCT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分配器,包括:壳体,具有用于容纳产品的储存部;
热存储末端,所述热存储末端联接到所述壳体并包括金属或陶瓷,并具有用于将所述产品涂抹到一表面的涂抹面;
以及插入件,所述插入件设置在所述热存储末端中,并限定与所述储存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所述产品传输通道延伸穿过所述热存储末端并终止于所述涂抹面上的孔,其中所述插入件包括热塑聚合物。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包括不锈钢。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固定于所述壳体以防止相对于所述壳体的运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包括大致突出的盘形本体。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包括大致曲线形状、大致圆柱形、或大致平面形状。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具有至少约0.3克和至多约0.6克的质量。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具有至少约450立方毫米和至多约550立方毫米的体积。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入件包括聚丙烯。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产品传输机构以从所述分配器分配产品,所述产品传输机构包括:反向单击运动传输机构;
单击运动传输机构;
挤压管传输机构;
无气泵传输机构;
或者气溶胶传输机构。
10.一种分配器,包括:壳体,具有用于容纳产品的储存部;
以及热存储末端,所述热存储末端联接到所述壳体,并具有用于将所述产品涂抹到一表面的、表面光洁度约为30微英寸至约70微英寸的涂抹面,以及延伸穿过所述热存储末端并终止于所述涂抹面上的孔的产品传输通道,所述热存储末端包括金属或陶瓷并具有至少约300立方毫米至至多约700立方毫米的体积。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包括不锈钢。
12.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固定于所述壳体以防止相对于所述壳体的运动。
13.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包括大致突出的盘形本体。
14.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包括大致曲线形状、大致圆柱形、或大致平面形状。
15.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具有至少约0.3克和至多约0.6克的质量。
16.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具有至少约450立方毫米和至多约550立方毫米的体积。
17.一种分配器,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具有用于容纳产品的储存部;
以及热存储末端,所述热存储末端联接到所述壳体,并具有用于将所述产品涂抹到一表面的涂抹面,以及延伸穿过所述热存储末端并终止于所述涂抹面上的孔的产品传输通道,所述热存储末端包括金属或陶瓷并具有至少约0.3克至至多约0.7克的质量和至少约300立方毫米至至多约700立方毫米的体积。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包括不锈钢。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固定于所述壳体以防止相对于所述壳体的运动。
20.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存储末端包括大致突出的盘形本体。
21.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产品传输机构以从所述分配器分配产品,所述产品传输机构包括:反向单击运动传输机构;
单击运动传输机构;
挤压管传输机构;
无气泵传输机构;
或者气溶胶传输机构。
” 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载明,……现有的化妆品和药品分配器限于将产品涂抹到皮肤上,而不提供对皮肤的热治疗。
因而,在本技术领域仍然需要改进的分配器。
“发明内容”部分载明,本发明针对具有热存储末端的分配器,该热存储末端具有相对高的热容量,它能够存储和保持热能。
热存储末端可使产品能够局部或部分地涂抹到表面的所选区域上。
……在一些实施例中,热存储末端可包括能够存储和保持热能的材料,诸如能够被加热或冷却并能够将该加热或冷却状态保持一段时间的金属、陶瓷、复合物、和/或其它材料。
在一些其它实施例中,热存储末端可包括插入件或衬里。
该插入件可设置在末端的大致中心处并可包括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的产品传输通道以将产品分配到涂抹面。
……“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载明,本发明针对具有能够存储和保持一定程度热能的热存储末端的分配器。
热存储末端可具有涂抹面,该涂抹面由可被加热或冷却并能够将被加热或冷却的状态保持一段时间的各种金属、陶瓷、复合物、和/或其它材料构成。
可通过热存储末端将产品从涂敷器分配出以涂敷到用户的皮肤上。
由于末端的热保持作用,可将热能施加到被分配产品上以使它可在涂敷期间加热或冷却。
此外,热存储末端的涂抹面可将热量传到用户的皮肤或从用户的皮肤传走热量,由此使用户感到热感觉(根据热存储末端中的热能感到温暖或凉爽)。
在某些情况下,热传递可使对皮肤的损伤产生的疼痛或不适最小或减轻这种疼痛或不适。
……图1表示具有热存储末端102和壳体104的示例性分配器100。
在该实施例中,热存储末端102包括大致盘形的涂敷器106,该涂敷器由能够保持和保留热负荷的材料制成。
在一实施例中,涂敷器106可由不锈钢制成。
但是,在其它实施例中,可使用能够在涂抹产品期间保持和/传递热或冷的任何合适的材料。
其它合适材料的实例包括但不限于金属(例如铝、钛、钢、镍、锡、铜、黄铜及其合金等)、陶瓷、高密度塑料、复合物等。
……热存储末端600的本体602可由热塑聚合物制成,例如相对轻质和廉价的热塑聚合物。
在其它实施例中,本体602实质上可由任何其它所要求的材料制成,诸如各种金属、塑料、陶瓷、复合物等……分配器可另外或替代地包括毛刷、海绵、或各种其它特征以有助于将分配的产品涂抹到用户的皮肤上。
2015年11月30日,陈道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产品传输机构,在对比文件1、3-5中均有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2、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1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产品传输机构,在对比文件1、3-5中均有所公开,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陈道升提交的主要相关证据如下: 对比文件1为公开号为CN1162248A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7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1的发明名称为“化妆品容器”,权利要求1载明,化妆品容器,有一个可用帽罩(2)盖上的外壳(1),用于在它里面保存可装入和为涂抹在皮肤上可挤出的化妆或治疗制剂,其特征为:制剂具有软膏状至粘稠的稠度,容器设计为具有一个设置作为按钮的操纵机构(10、20')的分配器,以及有一个皮肤接触头(31),它有一个涂抹面(32)和一个分配阀(33)。
权利要求3载明,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化妆品容器,其特征为:阀(33)有一个设在此斜面内形状与分配阀(33)相配的由弹性热塑性材料制的皮肤接触头(31),在复位力作用下它可用一个扁平的阀盘(34)关闭,其中,阀盘(34)设计有一个沿外壳(1)轴线(X-X)延伸的定位机构(35、35'),它可以卡在分配器(30、30')排出侧的端部中。
对比文件1说明书载明,容器设计为分配器,它有一个设置作为按钮的操纵机构,并有一个带涂抹面和分配器阀的皮肤接触头,此阀最好设计为圆盘状、泪滴状或椭圆形。
稠度为软膏状至粘稠的制剂,带来的优点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制剂可以贮存在一个分配器中,并可不受温度影响地按照所需要的剂量挤到皮肤接触头的涂抹面上,以及无困难地涂抹在皮肤上。
为了使这一涂抹过程更加方便,一种最佳设计规定,将此皮肤接触头设在一个相对于外壳纵横线倾斜的平面中。
……阀33有一个设在倾斜平面中用弹性热塑料材料制的皮肤接触头31,它可用一个扁平的阀盘34在复位力的作用下关闭,在这种情况下,阀盘34设有一个沿外壳1轴线(X-X)延伸的定位机构35,而此定位机构可以卡入分配器30排出侧的端部中。
……由于阀33的结构有一个密封皮肤接触头31边缘的阀盘34,所以从涂抹面32的边缘挤出所需要的可计量的少量化妆品到此涂抹面上,并可舒适地分布在此涂抹面上和涂抹在唇上……该出口管可用一个单向阀42逆排出方向关闭……贮料罐40有一个上部圆周的台阶状凸肩45,用于安装一个分配器套筒30。
此分配器套筒在其中央区有一个可套在贮料罐40上的弹性排挤器20,它有一个侧面安置在分配器套管30上的按钮10,用于减小容积并因而沿阀33的方向局部挤出它的软膏状或粘稠的内容物。
此外,定位机构35设有一个横截面形状为留空的杆36的通孔和设在此杆36上增大的下头部37,用于卡入排挤器20的上部。
在这种情况下,此排挤器20是一个设计成其形状有复原力的弹性软管,它在一个纵侧依靠在支撑件29上,在相对的纵侧可用按钮操纵件10加力,采用这种结构有可能将制剂的小的和最小的部分,按需可计量地挤出分配器阀33。
另一项设计规定,排挤器20出口侧端部一方面有一个圆周的支撑法兰21,它托在一个设在分配器套筒30中皮肤接触头31下面的凸肩28上,另一方面制有一个呈锥形扩张的中心孔22,它有一个缓斜的内环槽23,用于卡入设在阀盘34杆36上的头部37。
……化妆品容器可以用各种热塑性材料制成,而尤其是排挤器20以及阀33和活塞44,用比其余构件的塑料特性具有弹性要大得多的塑料制造。
图3表示了口红的另一种特别简单的结构形式。
……在此设计为分配器的口孔的结构形式中,排挤器20′同时用作操纵机构,于是通过在分配器套筒30′的外壳1中设一个外壳通孔3,排挤器20′可直接用手操纵,在没有按钮的中间连接下例如用拇指加压。
与按照图1和2的设计一致,口红有一个平的皮肤接触头31,它有一个涂抹面32和一个盘状分配器阀33。
此外,阀33同样有一个在皮肤接触头31中设在一个相对于(X-X)倾斜的平面内的扁平阀盘34,其中,阀盘34设有一个略有偏心地设置的定位机构35′……排挤器20′侧向偏置带来的优点是,化妆品不必从定位机构35′的杆36′处通过,而是在阀盘34下面形成的空腔中自由地从阀盘34下面排出。
对比文件2为WO2006/031413A2号国际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申请的公开文本CN1O105660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7日。
对比文件2的发明名称为“具有不同头数目的补氧美容仪器”,其说明书载明了对人类皮肤和人体的身体部分进行处理、美容处理、热处理、冷处理、光处理、氧处理、再生、清洁和/或抛光中可用的结构、装置和附件的实施例。
图4A和图4B示出了安装到头部分120的涂敷器附件200。
涂敷器附件200包括板220。
在一种实施例中,板220包括磨蚀表面,例如金属、塑料、橡胶或粘合剂表面,……还可以用热能提供附件来对皮肤或身体部分进行热处理,热能提供附件可以在运动发生器的运动中……在这些实施例中,还可以将加热单元布置在处理附件内部、或处理附件附近、或者既在内部又在附近。
在一种实施例中,加热单元能够将处理附件加热到华氏75度到500度之间的温度。
加热单元可以是例如红外灯、紫外灯、和/或连接到电源的电阻加热元件……来自加热单元的热量具有在处理过程中使皮肤或身体部分痛苦减轻的好处。
相应地,可以用冷却能量供给附件来对皮肤或身体部分进行冷却处理,冷却能量提供附件可以在运动发生器的运动中,也可以不在。
在一种实施例中,冷却能量提供附件将寒冷辐射到皮肤和/或身体部分上……在某些情况下,热能提供附件和冷却能量提供附件可以是同一附件。
例如,“散热器”式的附件可以具有管道、导管、叶片、线圈、芯部、和/或其他导热结构,以将热量或寒冷从其中流动的液体或气体传送至皮肤或身体部分…… 对比文件3为公开号CN2717278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17日。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液状化妆品容器,以合理的结构使液状化妆品的排出及停止调整到非常自如的状态。
对比文件4为公开号CN1499988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5月26日。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皮肤消毒剂涂覆器,在中空手柄内容纳杀菌溶液,并在其端部连接有一泡沫垫,手柄内还设置流量控制阀,从而可通过流量控制阀进行杀菌溶液流量控制,并通过平面形状的泡沫垫将药品涂覆到需施药的皮肤上。
对比文件5为US5025960号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授权日为1991年6月25日。
对比文件5涉及一种具有中空驱动杆的分配装置,针对现有技术中没有适用于涂敷除臭剂和洗剂的相对宽且静止的分配装置,提出具有用于存储待分配材料的容器以及供排出该材料的产品出口。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3月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被诉决定认为,陈道升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故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一)关于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主要理由在于:1.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存在两个区别特征,区别特征1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包括金属或陶瓷的热存储末端,区别特征2为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与存储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的插入件,以及产品传输通道终止结构的位于涂抹面的孔。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存储末端存储和保持热能的能力;
产品传输通道的具体结构。
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特征1,也未涉及区别特征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也无法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进行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改进。
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将金属或陶瓷作为分配器的热存储末端亦或涂抹面的材料以提高热容量属于化妆品或药品存储容器中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在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所限定的以涂抹面上的孔作为产品传输通道终止端的结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产品传输通道改为本专利所限定的结构。
对比文件2亦没有公开区别特征2。
因此,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未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2.对比文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包括金属或陶瓷,并具有用于将所述产品涂抹到一表面的涂抹面的热存储末端。
对比文件3中的流出管30与本专利中的插入件相同,同时该流出管也是设置在与壳体联接中,与本专利所限定的插入件设置在所述热存储末端相同。
由于流出管30中具有流出通道32并终止于该流出管30的顶部斜面上,因此与本专利限定的产品传输通道相同。
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存在三个区别特征,区别特征1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金属或陶瓷的热存储末端,区别特征2为未公开具有用于将所述产品涂抹到一表面的热存储末端,区别特征3为本专利插入件包括热塑聚合物,对比文件3对各组成部件的材料未进行说明。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存储末端存储和保持热能的能力;
构成涂抹面的具体结构;
插入件材料的选取。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将金属或陶瓷作为分配器的热存储末端亦或涂抹面的材料以提高热容量属于化妆品或药品存储容器中的公知常识。
因此,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区别特征1或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即便考虑对比文件3和/或对比文件4,亦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9相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10-16具备创造性,主要理由在于:无效请求主张将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认为破坏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5存在三个区别特征,区别特征1为包括金属或陶瓷的热存储末端,区别特征2为热存储末端约300立方毫米至至多约700立方毫米的体积,区别特征3为涂抹面表面光洁度约为30微英寸至约70微英寸。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存储末端存储和保持热能的能力;
热存储终端体积及涂抹面表面状态的适当选取。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区别特征1,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金属或陶瓷作为分配器的热存储末端或涂抹面的材料以提高热容量属于化妆品或药品存储容器中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5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1,在并无证据表明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5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从属于权利要求10的权利要求11-16相对于请求人的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17-21具备创造性,无效请求主张将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由于至少存在包括金属或陶瓷的热存储末端的区别技术特征,在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上述组合方式并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所从属与权利要求17的权利要求18-21相对于无效请求的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创造性。
据此,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决定。
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是否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 关于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正确。
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正确与否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含义。
首先,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对热存储末端的限定来看,热存储末端具有如下特征:1.联接到所述壳体;
2.包括金属或陶瓷;
3.具有涂抹面。
从对比文件1披露的内容来看,其皮肤接触头具有涂抹面,该皮肤接触头亦联接到壳体上。
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构件亦可用金属来代替塑料。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除热存储末端包括陶瓷之外的关于热存储末端的特征。
关于插入件,对比文件1中的阀盘34设有定位机构35,定位机构设有一个横截面形状为留空的杆36的通孔。
另外,对比文件1记载,排挤器20′侧向偏置带来的优点是,化妆品不必从定位机构35′的杆36′处通过,而是在阀盘34下面形成的空腔中自由地从阀盘34下面排出。
由此可见,在排挤器不侧向偏置时,化妆品从定位机构35的杆36处通过。
在排挤器侧向偏置时,化妆品在阀盘34下面形成的空腔中自由地从阀盘34下面排出。
同时,对比文件1载明,由于阀33的结构有一个密封皮肤接触头边缘的阀盘34,所以从涂抹面32的边缘挤出所需要的可计量的少量化妆品到此涂抹面上,并可舒适地分布在此涂抹面和涂抹在唇上。
由此可见,阀33包括阀盘34,阀盘34包括定位机构,定位机构包括杆等,阀33设置在皮肤接触头上,同时限定化妆品的传输通道,而化妆品传输通道与贮料罐(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存储部)连通。
结合对比文件1中文字及附图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化妆品传输通道延伸穿过皮肤接触头的边缘并终止于涂抹面。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化妆品容器可以用各种热塑性材料制造。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就权利要求1而言,其使用的措辞为“插入件限定与所述存储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其中的“限定”一词宜理解为插入件对产品的流向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作用,不宜根据说明书附图将其狭义地理解为传输通道设在插入件中或者由插入件自身形成。
因此,从对比文件1中阀33的设置位置以及其具有的限定化妆品传输通道的功能和材质等方面看,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插入件,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插入件。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热存储末端包括陶瓷。
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热存储末端包括能够存储和保持热能的材料,诸如能够被加热或冷却并能够将该加热或冷却状态保持一段时间的金属、陶瓷和/或其他材料。
故本专利所述热存储末端利用了金属、陶瓷等材料能够存储和保持热能的性能,从而将热量传到用户的皮肤或从用户的皮肤传走热量,由此使用户感到热感觉(根据热存储末端中的热能感到温暖或凉爽)。
而在与皮肤接触的化妆类产品领域,将施用化妆品的分配器涂抹面设计成能使用户感到温暖或凉爽的状态,以便使用户有更好的感受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需求。
对比文件2中也明确提到了对人类皮肤和人体的身体部分进行热处理、冷处理的问题。
对比文件1明确提及构件亦可用金属来代替塑料。
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陶瓷形成热存储末端,从而利用其特性达到本专利所述的根据热存储末端中的热能感到温暖等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关于该组合对比方式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不予支持。
2.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是否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液状化妆品容器,以合理的结构使液状化妆品的排出及停止的调整达到非常自如的状态。
对比文件3并未明确说明上部把子20和毛头38可以分离。
被诉决定认定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正确,即(1)对比文件3未公开包括金属或陶瓷的热存储末端;
(2)本专利限定热存储末端具有用于将所述产品涂抹到一表面的涂抹面,而对比文件3中起到涂抹作用的表面为毛头38的与皮肤接触的面,对比文件3未公开具有用于将所述产品涂抹到一表面的涂抹面的热存储末端;
(3)本专利中的插入件包括热塑聚合物,对比文件3对各个组成部件的材料没有说明。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3并未明确说明上部把子20和毛头38可以分离。
但是,在认定其是否能够分离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与本专利记载的相关技术内容进行比较予以确定。
本专利明确记载,分配器可另外或替代地包括毛刷、海绵、或各种其它特征以有助于将分配的产品涂抹到用户的皮肤上,即本专利可以另外包括毛刷等。
从对比文件3中的说明书及附图可见,毛头38亦是为了有助于将分配的产品涂抹到用户的皮肤而设,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无需实现“有助于将分配的产品涂抹到用户的皮肤”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时,能够容易想到去除毛头,使流出通道32的孔所在的斜面与上部把子20上边形成的斜状面配合,以形成具有涂抹面的末端。
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容易想到该末端采用金属或者陶瓷材料,以实现如本专利所述的热存储末端可将热量传到皮肤或者从皮肤传走热量的效果。
如前所述,在与皮肤接触的化妆类产品领域,将施用化妆品的分配器涂抹面设计成能使用户感到温暖或凉爽的状态,以便使用户有更好的感受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需求。
对比文件2中也明确提到了对人类皮肤和人体的身体部分进行热处理、冷处理的问题。
同时,对比文件2中明确载明板200包括磨蚀表面,例如金属、塑料、橡胶或粘合剂表面,前文所述磨蚀颗粒通过粘合剂附到所述表面。
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附有磨蚀颗粒以实现磨蚀的效果,但在不需要实现磨蚀效果,而仅利用金属的传热效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仅使用金属形成热存储末端,从而利用其特性达到本专利所述的根据热存储末端中的热能感到凉爽等效果。
类似地,为了使分配器涂抹面能使用户感到温暖,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陶瓷本身的特性,容易想到使用陶瓷来形成涂抹面。
被诉决定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认定本专利具备创造性错误,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0是否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5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正确,即二者的区别为:(1)包括金属或陶瓷的热存储末端;
(2)热存储末端约300立方毫米至至多约700立方毫米的体积;
(3)涂抹面表面光洁度约为30微英寸至约70微英寸。
在此基础上,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容易得到“包括金属或陶瓷的热存储末端”这一技术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错误,不予支持。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5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正确,即二者的区别在于:(1)包括金属或陶瓷的热存储末端;
(2)热存储末端具有至少约0.3克至0.7克的质量,至少约300立方毫米至至多约700立方毫米的体积。
在此基础上,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容易得到“包括金属或陶瓷的热存储末端”这一技术特征。
被诉决定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错误,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撤销第293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陈道升针对专利号为20071018××××.8、名称为“具有热存储末端的分配器”的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二审中,HCT公司、陈道升、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现有的化妆品和药品分配器限于将产品涂抹到皮肤上,而不提供对皮肤的热治疗。
因而,在本技术领域仍然需要改进的分配器。
本发明针对具有热存储末端的分配器,该热存储末端具有相对高的热容量,它能够存储和保持热能。
热存储末端可使产品能够局部或部分地涂抹到表面的所选区域上。
在一些实施例中,壳体可联接到热存储末端上并可具有用于产品存储的储存部。
热存储末端可具有用于将产品涂抹到用户的皮肤的涂抹面。
在一些实施例中,热存储末端可包括能够存储和保持热能的材料,诸如能够被加热或冷却并能够将该加热或冷却状态保持一段时间的金属、陶瓷、复合物、和/或其它材料。
在一些其它实施例中,热存储末端可包括插入件或衬里。
该插入件可设置在末端的大致中心处并可包括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的产品传输通道以将产品分配到涂抹面。
具体实施方式记载,[0017]本发明针对具有能够存储和保持一定程度热能的热存储末端的分配器。
热存储末端可具有涂抹面,该涂抹面由可被加热或冷却并能够将被加热或冷却的状态保持一段时间的各种金属、陶瓷、复合物、和/或其它材料构成。
可通过热存储末端将产品从涂敷器分配出以涂敷到用户的皮肤上。
由于末端的热保持作用,可将热能施加到被分配产品上以使它可在涂敷期间加热或冷却。
此外,热存储末端的抹面可将热量传到用户的皮肤或从用户的皮肤传走热量,由此使用户感到热感觉(根据热存储末端中的热能感到温暖或凉爽)。
在某些情况下,热传递可使对皮肤的损伤产生的疼痛或不适最小或减轻这种疼痛或不适。
[0019]热存储末端包括大致圆柱形插入件,该插入件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并形成用于壳体内产品的传输通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一)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0是否具备创造性。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具备创造性。
(四)从属权利要求2-9,11-16,18-2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陈道升提出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认定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HCT公司上诉主张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插入件,原审法院关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存储末端的认定存在错误。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分配器中的插入件设置在热存储末端中,并限定与所述存储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该产品传输通道延伸穿过该热存储末端并终止于所述涂抹面上的孔。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插入件”的技术特征被限定为:设置在热存储末端中;
与所述储存部连通;
限定为产品传输通道;
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并终止于涂抹面上的孔。
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记载:热存储末端包括大致圆柱形插入件,该插入件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并形成用于壳体内产品的传输通道……该插入件可设置在末端大致中心处并可包括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的产品传输通道以将产品分配到涂抹面。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该插入件可设置在末端大致中心处,但该插入件也可以在空腔中侧向偏置,不应以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限缩插入件的放置位置为末端的中心处,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但应当注意的是,插入件的结构已被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为,“所述插入件……限定与所述储存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所述产品传输通道延伸穿过所述热存储末端并终止于所述涂抹面上的孔”,由此可见,该插入件与储存部相配合,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并终止于涂抹面上的孔而形成产品传输通道,该通道具有一定的长度要求。
对比文件1公开的容器分配器具有设置作为按钮的操纵机构,以及具有涂抹面和分配器阀的皮肤接触头,其在阀的结构中设有皮肤接触头,阀盘在复位力作用下关闭,在阀盘上设有一个沿外壳1轴线(X-X)延伸的定位机构,定位机构可卡在分配器排出侧的端部中。
分配器中央区有一个套在贮料罐上的弹性排挤器。
该弹性排挤器与出口管相配合,排挤器有一个侧面安置在分配器套管上的按钮,利用按钮操纵件加力并沿阀的方向挤出软膏状或粘稠的内容,按需可计量地挤出分配器阀。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排出孔位于阀盘与皮肤接触头,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在阀的结构设有一个密封皮肤接触头边缘的阀盘,阀盘插入皮肤接触头外部的孔,在涂抹时,从涂抹面的边缘可以挤出所需要产品终止于涂抹面的孔,但在对比文件1中,产品是通过具有长度要求的排挤器输出产品,配合分配器阀、阀盘以及定位机构完成到皮肤接触头外部孔的输出,该排挤器是独立于皮肤接触头和分配阀的结构,并未穿过热存储末端终止于涂抹面上的孔,其并不具有限定与存储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的结构。
因此,对比文件1在通过皮肤接触头的边缘并终止于涂抹面的结构中,并未公开与本专利插入件相应的技术特征。
原审法院关于对比文件1阀的设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插入件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HCT公司关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限定与存储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的插入件的区别特征(2)的上诉理由成立。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包括金属或陶瓷的热存储末端;
(2)对比文件1未公开热存储末端中的插入件限定与存储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该传输通道终止于涂抹面上的孔。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优化产品传输通道的具体结构,提高存储末端的储热能力。
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区别特征(2),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将对比文件1的阀盘插入到皮肤接触头外端部的孔的技术方案改进为在热存储末端中设置插入件,限定与所述产品存储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的技术启示。
被诉决定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并无不当。
2.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对比文件3的流出管设置在壳体联接中,具有流出通道,并终止于流出管顶部的斜面,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插入件的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未公开包括金属或陶瓷的热存储末端;
(2)未公开热存储末端具有用于将所述产品涂抹到一表面的涂抹面;
(3)未限定插入件包括热塑聚合物。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实际解决的问题是:改进涂抹面和插入件,实现存储末端的储热能力。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热存储末端,所述热存储末端联接到所述壳体并包括金属或陶瓷。
根据通常的理解,热存储末端是指末端具有存储热能的效果,不仅包括对产品进行加热存储热能,也包括对已经具有热能的产品存储其热能。
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该热存储末端具有相对高的热容量,它能够存储和保持热能。
热存储末端可使产品能够局部或部分地涂抹到表面的所选区域上。
热存储末端可包括能够存储和保持热能的材料,诸如能够被加热或冷却并能够将该加热或冷却状态保持一段时间的金属、陶瓷、复合物和/或其它材料,也可包括插入件或衬里。
说明书实施例记载了热存储末端的涂抹面可将热量传到用户的皮肤或从用户的皮肤传走热量,公开了热存储末端具有的涂抹面由可被加热或冷却,并能够将被加热或冷却的状态保持一段时间的各种金属、陶瓷、复合物和/或其它材料构成。
然而,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并没有公开热存储末端产生热量的实现方式。
可见,本专利并未对存储末端如何进行加热作出改进而仅是限定了存储热能的材料。
本院认为,对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热存储末端的认定,如上述查明的技术事实,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热存储末端是指具有存储热能的效果,该储存热能的效果在于利用了热存储末端所使用的材料的物理属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加热、冷却单元附件实现对皮肤的热、冷处理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涂敷器附件包括板,板包括磨蚀表面,例如金属、塑料等,还公开了热能提供附件和冷却能量提供附件可以是同一附件。
对比文件2亦公开了合适的研磨颗粒包括但不限于陶瓷,还考虑到了磨蚀颗粒可以包括金属。
以上足以证实对比文件2不仅公开了热存储末端热量的来源手段,还公开了利用选取材料的物理属性保存热能的手段和功能。
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存储末端的储热能力的技术问题,面对对比文件2对皮肤进行热处理的技术需求所公开的存储热能的解决方案,容易想到使用将金属和陶瓷作为热存储末端或者涂抹面,提高热容量。
HCT公司上诉认为对比文件2满足皮肤冷热处理的技术需求与本专利的原理不同,并主张使用金属和陶瓷形成热存储末端的技术特征不能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的上诉理由,与所公开的技术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HCT公司上诉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把子和毛头的分离不是容易想到。
本专利权利要求1“末端具有用于将产品涂抹到一表面的涂抹面”的技术特征不能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
经审查,对比文件3的记载:“上部把子内装有带毛头的毛头杆,毛头杆内为流出通道,毛头杆下端与螺纹杆上端相连接。
”虽然在对比文件3中并未明确说明上部把子20和毛头38可以分离。
但对比文件3的毛头38是为了将分配的产品涂抹到用户的皮肤而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改进用于化妆品的分配器涂抹面的技术问题,容易想到将与皮肤接触的面起到涂抹作用的表面的毛头38卸除,使流出通道的孔所在的斜面与上部把子上边形成的斜状面配合,以形成具有涂抹面的末端。
对比文件3公开了插入件但未提及包括热塑聚合物。
热塑聚合物具有在特征温度下良好的物理性能等特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面对要改进涂抹面和插入件,实现存储末端的储热能力的技术问题,将插入件的材料选择为热塑聚合物属于其常规选择的手段,本专利亦并未公开选择该热塑聚合物存在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化妆品容器的插入件选择为热塑聚合物。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对比文件3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被诉决定关于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存在三个区别特征的认定正确,但是关于“包括金属或陶瓷的热存储末端”的区别特征认为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相应技术启示的认定有误,原审判决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0是否具有创造性 陈道升提出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HCT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判决未基于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认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认定事实错误。
经审查,“热存储末端具有至少约300立方毫米至至多约700立方毫米的体积”和“表面光洁度约为30微英寸至约70微英寸的涂抹面”为权利要求10在引用权利要求1基础上做出的进一步限定,上述附加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热存储末端以及涂抹面光洁度在实际操作范围做出的常规选择,其所限定的范围并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基础上进一步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亦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原审法院认定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具有创造性 HCT公司主张,原审判决未基于权利要求17进一步限定的“热存储末端具有至少约300立方毫米至至多约700立方毫米的体积”和“热存储末端具有至少约0.3克至至多约0.7克的质量”认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认定事实错误。
权利要求17是在权利要求1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限定,其对于体积和质量的限定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的体积和质量做出的常规选择,所涉限定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基础上进一步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亦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原审法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四)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 HCT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9、11-16以及18-21限定各从属权利要求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亦非公知常识,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分别具备创造性。
本院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9、11-16以及18-21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各自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具有创造性。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HCT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对对比文件1公开了“限定与存储部连通的产品传输通道”的插入件的认定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HCT亚洲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童海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孙航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57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徐飞、童海超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孙航、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30日 本专利 “具有热存储末端的分配器”发明专利权 (200710188771.8) 关 键 词 创造性;
区别技术特征;
公开;
技术启示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HCT亚洲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道升;
原审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撤销第293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陈道升针对专利号为200710188771.8、名称为“具有热存储末端的分配器”的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第293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
)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引用案例 (2012)行提字第29号 法律问题 1.技术特征的理解 2.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裁判观点 1.对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热存储末端的理解,应当以本专利公开的技术方案作为基础。
2.要在全面、准确理解相关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分解技术特征,并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
在判断现有技术公开的某一技术特征与区别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时,应考虑它们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否相同。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