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03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
法定代表人:THOMASM.0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鑫达裤行,经营者付金胜,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加州城南1035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莱芜市鑫达裤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