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9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胡友清服装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闫家辛庄村35号。
经营者:胡友清。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即墨区胡友清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即墨区胡友清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