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执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办1812室。
法定代表人:钟成虎。
被执行人:山东茂施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居委会九顶山小区3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堂。
被执行人:金乡县卜集镇闫庄秋风农资部,住所地金乡县卜集镇闫庄村三八路路北。
经营者:姜小梅,女,住所地金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茂施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卜集镇闫庄秋风农资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228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茂施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及时履行了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执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