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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丹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455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丹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王丹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45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蓉,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王丹丹,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6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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