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5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中县如家旅馆,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成逾上街21号。
经营者:赖正友,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资中县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