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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志刚与广州帅仕贸易有限公司、林川勇、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875号
案件名称樊志刚与广州帅仕贸易有限公司、林川勇、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樊志刚;广州帅仕贸易有限公司;林川勇;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麦淑卿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75号原告:樊志刚,男,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张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帅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川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林川勇,男,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麦淑卿,执行董事。

被告:麦淑卿,女,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锫怡,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樊志刚与被告广州帅仕贸易有限公司、林川勇、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麦淑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樊志刚于20**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樊志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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