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16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电影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开封市开发区振驰百货商店,,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北段水岸家园**楼****法定代表人:莫振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勇,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开发区振驰百货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