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202执337号张彬:关于被执行人张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缴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人民币533000元,且上述款项已依法上缴国库。
至此,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2刑初2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财产刑部分已执行完毕。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202执337号张彬:关于被执行人张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缴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人民币533000元,且上述款项已依法上缴国库。
至此,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2刑初2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财产刑部分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