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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家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7民初191号
案件名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家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林家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191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棣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辉,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家亮,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家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余观贵 审判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伟男 书记员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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