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初4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耀灵(曾用名:王跃灵),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建龙,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0〕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耀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植伟家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耀灵及其辩护人罗建龙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王耀灵在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奇才新村一巷6号5楼一仓库,购买14款假冒的CHARLE&KEITH(小“CK”)手提包共1800个,通过自己经营的“王某香港代购”淘宝店(店铺ID:“wang156××××8637”)、CHARLES&KEITH香港免*淘宝店(店铺ID:“i打错了字”)、“九格格香港代购”淘宝店(店铺ID:“九格吉祥”)进行非法销售获利。
其中在淘宝网用“九格格吉祥”(763×××@qq.com)账号销售假冒的小CK包,交易记录合计612条,总金额125492.59元人民币。
其中473个交易记录成功,合计金额94106.38元人民币;
139个交易不成功,合计金额31386.21元人民币。
2019年8月21日,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仓库查封,当场扣押了14个不同规格的CHARLE&KEITH(小CK)手提包共1055个。
经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扣押的CHARLE&KEITH(小CK)手提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核查,扣押的14个规格CHARLE&KEITH(小CK)手提包标价共计人民币11.34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耀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提出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耀灵坦白且认罪认罚。
2.累计销售金额为12万余元(其中成功的销售记录9万余元)、查获的货值标价为11万余元。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耀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耀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耀灵认罪态度好,大部分的手提包没有销售成功,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及退回非法所得等,建议对被告人王耀灵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耀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件物品移送清单、被扣押手提包(小“CK”)照片,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营业执照、新加坡法律学会认证证明、公证证明书、授权委托书、CHARLES&KEITH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出具的关于黄耀灵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价格认定的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对现场照片的指认和对被告人王耀灵的辨认,证人雷某的证言,被告人王耀灵的供述及其对假冒注册商标物证照片、“凌晨单”系统内刷单截图情况、其淘宝店商品订单截图的照片、其网店主页照片、其在淘宝网的销售记录、销售价格及销售记录表的签认,被告人王耀灵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耀灵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耀灵已销售货值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耀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作案时间、犯罪数额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耀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一批均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 敏人民陪审员 云南英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婷婷潘靖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