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26号 原告:杭州蓝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80号2幢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41807590A。
法定代表人:胡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雪涛,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振宇,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宇光,男,汉族,1987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方紫,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辉,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蓝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宇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杭州蓝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蓝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