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8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市高新区世纪百货商店,经营场所: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仁和村新街。
被执行人:沈德双,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高新区世纪百货商店、沈德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沈德双在085e9858e8aeff93dbee0899c@w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60.79元。
现因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德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8aeff93dbee0899c@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7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